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693號原 告 黃忠偉訴訟代理人 陳豐年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隆雄等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210,020元(計算方式如附表),並請將繳納結果陳報到院。
二、辦妥繼承登記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三、請儘速補正並將補正結果陳報到院,待補正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