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698號原 告 李學俊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增武等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先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58,011元(暫以原告主張項目、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金額及聲請人主張應繼分比例1/4核算,計算方式如附表一所示),並請將繳納結果陳報到院。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李張滿之繼承系統表。
三、請提出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倘該建物未辦保存登記,請陳報各縣市稅捐稽徵處核發之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正本。
四、請具狀陳報以下事項:
(一)請說明未將不動產現所有權人列為本件被告之原因為何?本件當事人是否適格?
(二)請陳報本件不動產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須以「市價」為據,並提出相關之證明到院,如內政部實價登錄資料、房屋交易行情證明或估價報告等),並自行計算及補繳不足之裁判費用。
(三)訴之聲明第四項請求被告自民國104年11月3日起至返還之日止,按年給付原告之租金金額為何?並請依其金額計算及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
(四)訴之聲明第七項請求撤銷贈與之標的為何?
五、請儘速補正並將補正結果陳報到院,待補正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
六、倘原告有法律上之疑義,請逕向鄰近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申請相關之法律諮詢或律師扶助服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郁暐附表二:
一、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20/7510,原所有權人即被繼承人:李張滿)。
二、同上段853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4樓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原所有權人即被繼承人:李張滿)。
三、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原所有權人即被繼承人:李張滿)。
四、同上段439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原所有權人即被繼承人:李張滿)。
五、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原所有權人即被繼承人:李張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