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761號原 告 鄧素娟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家豪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202,012元(計算方式如附表),並請將繳納結果陳報到院。
二、被繼承人林明亮之繼承系統表。
三、請儘速補正並將補正結果陳報到院,待補正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