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716號114年度家補字第718號聲 請 人 甲○○
乙○○兼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丙○○相 對 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管轄。」,「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家事事件法第25條、第10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聲請返還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未成年子女住所地在臺北市南港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及聲請人陳報狀陳報在卷,而當事人無管轄之合意,本院自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温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念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