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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9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98號聲 請 人 陳諭萱代 理 人 王耀緯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葛佳佳等間請求給付遺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先行繳納調解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計算方式如附表一),並請將繳納結果陳報到院。

二、被繼承人葛祐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

三、如附表二所列房地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四、請儘速補正並將補正結果陳報到院,待補正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訴訟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附表二:

一、宜蘭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原權利人即被繼承人:葛祐忻)。

二、同上段234建號即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000巷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原權利人即被繼承人:葛祐忻)。

裁判案由:給付遺贈等
裁判日期:2025-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