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98號聲 請 人 陳諭萱代 理 人 王耀緯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葛佳佳等間請求給付遺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先行繳納調解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計算方式如附表一),並請將繳納結果陳報到院。
二、被繼承人葛祐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
三、如附表二所列房地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四、請儘速補正並將補正結果陳報到院,待補正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訴訟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附表二:
一、宜蘭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原權利人即被繼承人:葛祐忻)。
二、同上段234建號即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000巷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原權利人即被繼承人:葛祐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