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48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增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為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丙(民國000年0月00日生),嗣兩造於112年7月25日於本院成立112年度家非調字第202號調解筆錄,約定相對人應按月給付子女扶養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惟子女安親班每學期材料費4,500元、每月安親費6,500元、英語補習費2,000元,且子女為早產兒,需購買小安素、羊奶補充營養,每月花費約2,000元至3,000元,原約定之扶養費金額不足支應子女生活所需,爰依法請求酌增相對人每月應給付子女扶養費至15,000元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支付之金額不足以扶養兩造間未成年子女之基本需求,惟子女所需教育及生活費用本即隨時間、物價、成長階段不同而發生變化,屬可預料之情事,是聲請人於112年間兩造調解時,經評估後同意相對人分擔子女扶養費每月5,000元,現於調解成立後不到2年,以前開可預見之情事,請求酌增子女扶養費用,自無理由。另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112年7月之指數較114年之指數上漲3.47%,再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112年、113年臺北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及衛生福利部公布之112年、113年臺北市最低生活費支出,兩年度之數額並無巨大差異,應認兩造間112年7月25日調解成立後,物價雖有上漲之情,然社會上經濟狀況顯無發生重大變動,足見一般人日常生活必要費用尚無遽增之情勢,固非客觀經濟環境重大變更所致,屬合理通貨膨脹,聲請人對此增加,本得於112年間兩造調解時自行評估,不得於成立後始以該等可預見之情事,請求變更調整相對人對子女之扶養費金額,故請求駁回其聲請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裁定確定後而情事變更者,法院得撤銷或變更之,家事事
件法第83條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就家事非訟事件所成立之調解,準用前條之規定;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聲請人或相對人聲請,不得撤銷或變更之。就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成立調解而應為一定之給付,如其內容尚未實現,因情事變更,依原調解內容顯失公平者,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變更之。家事事件法第84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而所謂情事變更,係指調解成立後,其成立當時之環境或基礎事實有所遽變,非調解當時所得預料,依一般觀念,認為如依其原有效果顯然有失公平者而言。
㈡兩造原為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丙(000年0月00日生),嗣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改定親權事件,兩造於112年7月25日成立112年度家非調字第202號調解,約定「對於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改由聲請人單獨任之。」、「相對人願自112 年8 月起至未成年子女丙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聲請人關於子女扶養費用5,000 元。如有一期遲誤或不履行,其後之六期視為亦已到期。」等情,此有本院112年度家非調字第202號調解筆錄(下稱系爭調解筆錄)、臺北○○○○○○○○114年4月28日北市萬戶資字第1146003152號函附資料在卷可稽,首堪認定。
㈢聲請人上開主張,固據其提出子女安親班繳費明細資料為佐
。惟本院112年度家非調字第202事件中,聲請人於社工訪視時表示:其每月薪資約35,000元,旺季獎金可達4萬元至10萬元等語,此有該案社工訪視調查報告書在卷可參,於本院開庭時復表示:其每月收入大約45,0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02頁),足見其經濟狀況並無顯著差異,且聲請人與子女始終居住在臺北市萬華區,該區域消費水準亦無太大變動。又衡以兩造112年7月25日成立調解時,子女當年度即將進入國小就讀,一般父母對於子女將來教育、課後照顧及補習等事宜,應會事先規劃、瞭解收費狀況,故聲請人所提出之子女補習費、安親費、營養品、羊奶等開銷,均為兩造作成系爭調解筆錄當時,可得預見之情事,且兩造於111年間曾討論相對人每月支付子女扶養費金額為15,000元,但因相對人經濟問題而未持續支付等情,此有前開社工訪視調查報告書可憑,可見聲請人在成立系爭調解筆錄之前,亦曾評估子女生活所需費用後,希望相對人每月支付子女扶養費15,000元,嗣為協商子女改定親權事宜及評估兩造經濟狀況,而作成系爭調解筆錄約定之5,000元,聲請人為具有相當智識程度與社會歷練之成年人,自當已權衡一切情狀,始與相對人成立系爭調解筆錄,是以,自難認聲請人主張上開情節符合情事變更情形,而有家事事件法第84條第1 項準用第83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
㈣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