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15號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16號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61號聲 請 人 甲○○非訟代理人 許翠玲律師
賴淑芬律師陳美玲律師葉偉立律師相 對 人 乙○○非訟代理人 楊晴翔律師複 代理人 陳立蓉律師非訟代理人 張顥璞律師
田欣永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李致瑄律師
陳建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及反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及附表中之「臺北市○○區○○街00號○樓」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街00號○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民國114年8月8日所為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15、216號、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61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