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88號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90號聲請人 A03
甲○○乙○○相對人 A04
上列聲請人A03(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88號)、甲○○及乙○○(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90號)聲請對相對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A03、甲○○、乙○○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人A03(下與聲請人乙○○、甲○○合稱聲請人三人,分稱其名)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88號】:
相對人為伊父,然伊自幼全由母親扶養長大,未曾受相對人扶養,相對人對家中事務皆無聞問,又在外欠債,曾遭債主上門討債;另伊曾遭相對人施以家庭暴力,且相對人一再外遇,甚攜外遇對象返家居住,兩造因此發生衝突,再由伊負擔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顯失公平,爰依法聲請免除伊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等語。
二、乙○○、甲○○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90號】:
相對人為伊等之父,然多次外遇,與家庭疏離,未對子女實質扶養與教養,致伊等自幼全由母親獨自扶養長大,家庭關係嚴重破裂,於民國70幾年間時,相對人就曾接外遇對象至家中同住,斯時乙○○就讀高中並將上情通知母親,詎相對人竟毆打、持鐮刀追趕乙○○,後由鄰居報警;嗣相對人於A03約30歲時(註:A03於60年出生),又因攜外遇對象返家居住,而與A03發生衝突並持刀追趕A03,當日甲○○也在場,並由甲○○持物品將刀拍落,嗣警察到場。是倘繼續要求伊等扶養相對人,顯不適當,爰依法聲請免除伊等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等語。
三、相對人答辯意見略以:同意聲請人三人之聲請;然伊以前做裝潢的,伊買房子要給老闆錢,房子是伊承包去蓋的,伊包工程跟老闆承包新臺幣(下同)30萬元,15萬要扣下來做買房的錢,且伊貸款是為了發工資等語。
四、按直系血親間互負扶養義務,民法第1114條定有明文。次按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2項亦有明文。
五、經查:㈠相對人為聲請人三人之父,現年78歲,民國113年間無收入、
名下財產總價值為4500元等情,有戶籍謄本、稅務資料在卷可憑。
㈡聲請人三人主張幼時未受相對人扶養及遭相對人施暴等情,
經證人即聲請人三人之姨母A01到庭證述略以:聲請人三人為伊外甥,相對人為伊姊夫,於相對人與伊胞姊丙○○婚姻期間,相對人未有照顧家裡,對家裡及小孩不負責,有時會打伊胞姊,且有多次外遇;小孩成長過程的醫藥費都是伊胞姊在付,學費則是娘家幫忙;相對人還將房子拿去借錢,貸款都是伊胞姊上班賺錢在還,而伊胞姊上班時,伊會幫忙照顧聲請人三人等語(見本院卷第34至36頁);而相對人未爭執上情,僅辯稱如上述,堪認聲請人自幼即由母親及姨母扶養,且相對人不但未對聲請人三負扶養之責任,反而一再外遇並因而對聲請人三人施暴,是相對人對聲請人三人確有未盡扶養義務及施以身體及精神上之不法侵害之情,且依一般社會通念,其情節當屬重大,爰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免除聲請人三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
六、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