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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訴字第12號原 告 鍾榮峰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妃美間返還代墊遺產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伍仟陸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陸拾玖元,扣除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陸拾玖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品妍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遺產稅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