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調裁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調裁字第14號聲 請 人 柯荻麟

柯湧勝共 同代 理 人(法扶律師) 李宏文律師相 對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 理 人 田家樂檢察事務官上列當事人間否認推定生父等事件,合意聲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確認聲請人柯荻麟(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柯湧勝(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非其母曾玉花自柯國豐(民國00年0月0日生,民國00年0月0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曾玉花與訴外人柯國豐(已歿)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他人受胎而生下聲請人,是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並無真實之血緣關係,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相對人對聲請人之主張並不爭執,並同意法院逕行裁定。

三、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前2項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2章第3節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否認子女事件,屬不得處分之事項,兩造經本院調解後,均合意聲請法院逕為裁定,有合意聲請書在卷可憑,爰適用上揭規定而為本件裁定。

四、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兩造戶籍謄本及親子鑑定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且為相對人及關係人柯麗蓮所不爭執,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聲請人與相對人既無親子血緣關係存在,僅因係聲請人之母曾玉花受胎於與柯國豐婚姻關係存續中,致受推定。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查,聲請人提起本件否認推定生父訴訟,係因聲請人之母曾玉花在與柯國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他人受胎生子所致,是必藉由裁判始克還原聲請人之身分,僅因柯國豐於本件起訴前已死亡,依法應以相對人為對造,此實不可歸責於相對人。是以,聲請人訴請否認推定生父,雖於法有據,然相對人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且其所為自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因認本件程序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較為公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裁判日期:202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