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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調字第 100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調字第1008號原 告 彭卉筠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游翔雲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8,541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暫以起訴狀所列之遺產、及原告主張應繼分為計算依據),並請將繳納結果陳報到院。

二、請具狀敘明:被繼承人游正弘所遺之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台北富邦銀行敦和分行存款39,760元,是否已協議分割完畢?因分割遺產事件須以全部遺產作為分割標的,方為適法,請確認上開財產有無應列入本件分割遺產之必要?倘有,請具狀追加之;並請自行計算及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用。

三、被繼承人游正弘之繼承系統表。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裁判日期:2025-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