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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調字第 118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調字第1180號原 告 黃美英訴訟代理人 江倍銓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威禎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87,332元(計算方式如附表),並請將繳納結果陳報到院。

二、被繼承人黃俊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系統表。

三、辦妥繼承登記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