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調字第1180號原 告 黃美英訴訟代理人 江倍銓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威禎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87,332元(計算方式如附表),並請將繳納結果陳報到院。
二、被繼承人黃俊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系統表。
三、辦妥繼承登記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