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調字第 11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調字第1191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律師被 告 A02

A0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70條規定,因遺產分割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㈠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或㈡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考其立法意旨,乃基於證據調查便利及有助訴訟程序進行之考量。

二、經查,被繼承人甲○○○死亡時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北投區,而被繼承人甲○○○所遺主要遺產所在地,亦係在臺北市北投區,足見被繼承人甲○○○所遺之遺產及其生前住所地,均與臺北市北投區之關聯性甚為密切,基於證據調查效率與便利之考量,本院顯非有利於訴訟程序進行之法院,而應由被繼承人甲○○○生活關係密切之生前住所地,且為主要遺產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方屬適當。基於證據調查便利及訴訟程序之進行,依職權裁定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佳欣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