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調字第121號原 告 鍾智鈴上列原告與被告鍾真玉間請求協力處理殯葬事宜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經查,原告請求協力處理殯葬事宜等事件,依法應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7,335元,惟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年2月21日寄存於原告住所轄區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派出所,有該裁定及送達回證等件在卷足稽,然原告迄未補繳,有收費查詢表附卷可證。從而,本件請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蔡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