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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調字第 123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調字第1238號原 告 黃萱

黃崢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仲閔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凱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59,735元(暫以原告主張項目、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及原告主張應繼分比例各1/3核算,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並請將繳納結果陳報到院。

二、請提出公證遺囑影本到院。

三、請提出原告黃崢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其為繼承人之證明文件。

四、被繼承人周蔚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遺產稅核定證明書。

五、請具狀敘明:被繼承人周蔚倩所遺之味全股票322股,是否已協議分割完畢?因分割遺產事件須以全部遺產作為分割標的,方為適法,請確認上開財產有無應列入本件分割遺產之必要?倘有,請具狀追加之;並請自行核對更正起訴狀附表所列之內容。

六、辦妥繼承登記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七、請儘速補正並將補正結果陳報到院,待補正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