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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調字第 128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調字第1280號原 告 李學俊訴訟代理人 金燕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增武等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原告於起訴後補繳費用前,具狀減縮分割標的範圍,故有依其減縮後聲明重行核算裁判費用之必要,先予敘明。

二、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30,888元(計算方式如附表),並請將繳納結果陳報到院。

三、請儘速補正並將補正結果陳報到院,待補正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裁判日期:202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