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調字第13號原 告 楊素珠訴訟代理人 王文範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范振宇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之訴,對於簽立協議之全體繼承人必須合一確定,依法應以其他繼承人全體為被告,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57號判決、最高法院90年度第1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惟本件原告起訴僅列范振宇為被告,漏列其餘繼承人范振福,當事人是否適格?有無追加本件原告或被告之必要?請具狀說明。
二、請陳報本件不動產之價額(須以「市價」為據,及提出相關之證明到院)及系爭增建物占用之面積,並自行計算補繳不足之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