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調字第403號原 告 甲○○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否認生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查本件目前原告法律上之法定代理人,依法應為「丁○○」、「丙○○」,並非乙○○,由乙○○代理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未合,請更正法定代理人,並提出由丁○○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正本到院。
二、請儘速補正,待補正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