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調字第653號原 告 杜煥明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國豪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經查徐國豪之戶籍資料上已有記載他人為法律上父親或生父,依法須另提否認生父之訴經裁判勝訴後,方得再提起本件訴訟。請原告提出徐國豪已提起否認推定生父訴訟經判決勝訴確定,或訴外人徐文祥已提起否認子女訴訟經判決勝訴確定之證據。如原告認無先提起本件訴訟之必要,請於期限內具狀撤回。
二、倘原告有法律上之疑義,請逕向鄰近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申請相關之法律諮詢或律師扶助服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