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調字第680號原 告 陳冠儒訴訟代理人 葉孝陽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向文等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82,272元(計算方式如附表),並請將繳納結果陳報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