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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調字第 7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調字第71號原 告 馮毅仁上列原告與被告馮毅賓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先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4,721元(暫以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免/繳稅證明書所載金額、原告應繼分比例核算核算,計算式如附表一)。

二、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之最新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三、請原告持本裁定向戶政單位查調被繼承人馮黃雲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除戶及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並陳報上開謄本及查對後之繼承系統表到院。

四、倘原告有法律上之疑義,請逕向鄰近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申請相關之法律諮詢或律師扶助服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郁暐附表二:

一、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4,所有權人:馮毅賓。

二、同段919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號5樓建物,權利範圍:全部,所有權人:馮毅賓。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
裁判日期:2025-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