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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調字第 7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調字第71號原 告 馮毅仁上列原告與被告馮毅賓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56,394元(計算方式如附表)。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
裁判日期:2025-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