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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調字第 73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調字第735號聲 請 人 韋納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韋依琳等間請求分配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被繼承人韋光正(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

三、因分割遺產依法須以全體繼承人為當事人,方為當事人適格。請說明為何未列被繼承人配偶歐茵西為本件當事人,當事人是否適格?

四、按分割遺產,應以「整體遺產」為裁判分割標的,不得訴請部分裁判分割,請陳報本件應分割之全部遺產項目及分割方法各為何?並請自行計算及補繳不足之調解聲請費用(不動產須以市價為據,並提出相關市價證明,如內政部實價登錄資料或估價報告等)。

五、辦妥繼承登記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六、倘聲請人有法律上之疑義,請逕向鄰近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申請相關之法律諮詢或律師扶助服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裁判案由:分配遺產
裁判日期:202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