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調字第931號原 告 李輝達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被 告 李宗侯
李美利李維君
李美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
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家事事件法第70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
6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在臺北市大同區,其主要遺產為新北市林口區之不動產等情,有除戶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在卷,而當事人無管轄之合意,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自應依其聲請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温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念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