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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非調字第 4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非調字第466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管轄。」「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25條、第11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相對人即養子女住所地在金門縣金湖鎮等情,有家事請求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而當事人無管轄之合意,本院自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温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念樵

裁判日期:2025-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