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陸許字第2號聲 請 人 陳瑩瑩上列聲請人請求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文書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按當事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
,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其性質為非訟事件。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欠缺如附
表所列之文件,致本院無從認可該裁判,本院前已發函命聲請人補正,然逾期仍未補正,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羅 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附表:
一、聲請認可之大陸地區民事判決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
二、聲請人陳瑩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