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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婚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婚字第146號原 告 A01上列原告與被告甲○○○(OOOO OOO OOOO OO)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應送達對被告提起離婚訴訟之「家事起訴狀、本院民事庭言詞辯論通知書」之「越南文譯本」各三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次按,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應由囑託法院函請外交部辦理;前項送達,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其送達之通知及裁判書類,仍應以我國文字製作,惟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除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關於法院之裁判書類得附主文譯本;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2項為送達者,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條亦有明定。準此,涉外家事訴訟事件,倘原告起訴後,未依受訴法院之要求提出翻譯本,核屬起訴不備其他要件,此時,法院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原告不補正或逾期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離婚訴訟,被告為越南籍,且現在國外,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原告應將本件對被告提起離婚訴訟之家事起訴狀、本院民事庭言詞辯論通知書,依被告所屬國籍之通用語文,提出譯本並送交本院,俾本院併同囑託送達予被告,以利被告從容應訴。而本院前於民國114年7月30日通知原告提出家事起訴狀、言詞辯論通知書之越南文譯本,然原告迄今仍未提出,已延誤訴訟程序之進行,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譯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杜安淇

裁判案由:離婚
裁判日期:202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