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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小上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小上字第189號上 訴 人 陳錦龍被上訴人 捷和創世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文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本院新店簡易庭114年度店小字第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所受判決是否對其不利,應以判決主文為準,如該當事人在第一審受勝訴之判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經原審為其勝訴判決,上訴人即無上訴利益,是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蕭清清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裁判日期:202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