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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小上字第 10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小上字第109號上 訴 人 程釋緯訴訟代理人 李叔頻被 上訴人 蕭慕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7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1800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2,250元由上訴人負擔。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其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第468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民事訴訟法第468條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為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所明定。是當事人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14號判決要旨參照)。又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第2款明文規定。

二、上訴意旨略以:原審審理時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闡明上訴人提出對己有利之對話紀錄供原審審理參考,即據交易車輛交付時之簡易檢查結果而對變速箱及排檔瑕疵是否於買賣時即存在有所懷疑,並以交易車輛為二手車,本即存有零件經自然使用後屆至維修年限之原因而無法確認被上訴人刻意隱瞞,致上訴人未能及時提出有利之車廠師傅對話紀錄,而有違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之規定。又本件買賣車輛自民國111年3月至起訴時僅經過2年餘,被上訴人亦未舉證證明其已通知上訴人瑕疵存在之事實,本件物之瑕疵擔保期限尚未逾民法第365條規定之除斥期間,原審認定有誤。

據上,原審判決有上開違背法令之情形,為此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等語。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第2款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故無被上訴人提出之書狀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㈠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形式上已就原審有違反民事訴訟法第1

99條第2項、民法第365條規定之情事予以指摘,應認已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先予敘明。

㈡上訴意旨主張原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規定行使闡明權,使上訴人未能即時提出對己有利證據部分:

按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審判長之闡明義務或闡明權之行使,應限於辯論主義範疇,以當事人之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為限,審判長並無闡明令當事人提出新訴訟資料之義務。故當事人於事實審未主張之事實或未聲請調查之證據,審判長本無闡明、調查之義務(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判決意旨參照)。依上說明,原審並無闡明令上訴人提出新訴訟資料之義務,是上訴人主張原審審理時未闡明使其提出對己有利之對話紀錄,有違反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規定,並無可採。

㈢上訴意旨主張其物之瑕疵擔保權利尚未逾民法第365條規定部分:

按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356條規定為通知後6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5年而消滅,民法第356條第1項及3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則所謂瑕疵之「通知」係由買受人發現瑕疵後通知出賣人,且買受人之瑕疵擔保權利因「依第356條規定為通知後6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5年」二者其中一要件滿足即消滅。查原審係認上訴人於通知後6個月間不行使權利,已罹於買賣瑕疵擔保之除斥期間(原審判決書三、㈠部分,即本院卷第12頁),並非係認定物之交付時起經過5年而消滅。則上訴人以交易車輛111年3月交付至起訴時僅2年餘,並未逾物之瑕疵擔保除斥期間,指摘原審判決違反民法第365條規定等語,尚屬無據。再者,本件被上訴人為交易車輛出賣人,並非民法第356條規定應為通知之人,則上訴人稱:被上訴人未舉證其已通知上訴人瑕疵存在等語,容有誤會。從而,上訴人主張原審有違反民法第365條規定,為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上訴。

六、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郭思妤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裁判日期:2025-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