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簡字第1號原 告 黃淑美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被 告 莊淑芬
孟慶鴻即精匠設計企業社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徐偉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簡字第1號原 告 黃淑美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被 告 莊淑芬
孟慶鴻即精匠設計企業社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徐偉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