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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建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簡字第1號原 告 黃淑美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被 告 莊淑芬

孟慶鴻即精匠設計企業社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徐偉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裁判日期:202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