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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建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字第167號上 訴 人 華德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美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員邦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範圍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萬1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