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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建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字第172號上 訴 人 王呈祥即凱馨設計工程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潤生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範圍全部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萬4,2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