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字第178號上訴人 即被 告 永興勝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永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雷根大廈管理委員會因114年度建字第178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357,1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61,2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