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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建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字第101號上 訴 人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志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博鉅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與鴻丞興業有限公司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126萬5484元及利息之上訴聲明。是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為1126萬54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451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