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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建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字第1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立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錦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全順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76萬71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79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蔣佩璇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