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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建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字第131號114年度建字第133號反 訴 原告即 被 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宗興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謝建弘律師陳冠中律師反 訴 被告即 原 告 鋐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金塗訴訟代理人 詹舜人

粘怡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481萬2421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4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前經本院以114年5月14日114年度建字第131號裁定核定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9715萬262元,命反訴原告繳納裁判費88萬5508元,業經繳納完畢。今反訴原告擴張訴之聲明,請求反訴被告給付1億1612萬6188元,及其中9481萬2421元自113年11月14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其中2131萬3767元自115年8月14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擴張後訴訟標的金額為1億1846萬4029元(計算式:9715萬262元+2131萬3767元=1億1846萬4029元),應繳納裁判費105萬2719元,扣除反訴原告已繳之88萬5508元,尚應繳納16萬72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淯琳

裁判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