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字第25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瀚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馨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博羿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9萬72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7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蔣佩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