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字第280號原 告 俐煒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秋金訴訟代理人 彭紹瑾律師被 告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祝泓理訴訟代理人 張文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桃園市楊梅體育園區興建計畫-跆拳道暨運動場館新建工程」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有原證二工程合約第18條第3項約定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