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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建字第 2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字第299號反訴 原告 上暉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珮瑜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反訴 被告 文儀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紹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萬7,725元【計算式:142萬7,725元+50萬元=192萬7,7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0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5-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