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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建字第 2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字第200號上 訴 人 佇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沐軏被上訴 人 品尚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珈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7萬5,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9,2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