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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建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字第205號原 告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志忠訴訟代理人 謝秉儒律師被 告 曉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何翰昇訴訟代理人 吳奕綸律師

饒菲律師被 告 元心國際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荐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認有程式未備及闡明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淯琳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裁判日期: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