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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建字第 2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字第212號反訴 原告 宜樂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宋廻敏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莊璧如間請求返還溢收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萬8,6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4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裁判日期:202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