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字第223號上 訴 人 晏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晏翔能源系統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梓蓉被上訴 人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尊賢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其中:㈠本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2萬8,258元;㈡反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841萬5,651元,二者合計3,344萬3,9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萬7,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