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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建字第 3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字第344號原 告 蘇正武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律師被 告 駿佳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宥茱訴訟代理人 洪志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