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字第36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禾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湖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林昶邑律師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對反訴被告即原告羿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反訴。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之數額即新臺幣(下同)913萬4,9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8,438元,未據反訴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婉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