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字第36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羿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前名稱:羿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豪訴訟代理人 邱政義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禾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湖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林昶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欄第四項與第五項應予刪除;第六項、第七項之項次,依序更正為第四項、第五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婉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