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字第376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千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建霖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律師複 代理人 陳新傑律師反訴被告即原 告 萬邑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啟民訴訟代理人 吳逸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陸仟捌佰貳拾壹元。
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反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零肆元,逾期即駁回其反訴。
理 由
一、按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雖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所明定,惟所謂訴訟標的相同,係指經原告或反訴原告主張並以原因事實特定後請求法院審判之實體法上權利同一者而言,凡反訴主張之權利與本訴不同者,即為不同之訴訟標的,應另徵收裁判費(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123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二、本件原告即反訴被告(下稱反訴被告)主張:伊(更名前為滙豐工程有限公司)於民國112年7月28日與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反訴原告)簽訂系爭合約,承攬建築工程。約定合約總價為新臺幣(下同)2,996萬4,055元,管理費用以11.2%計算。惟反訴原告於113年10月7日終止系爭合約,未給付建築工程之工程款117萬1,800元,爰依系爭合約、民法第511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7萬1,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反訴原告則抗辯:反訴被告自112年8月12日起至113年7月12日間,陸續向伊預支如附表1所示金額共400萬元,待日後向伊報支承攬報酬時再以此抵充,惟因反訴被告債信不良,自113年8月起即未依約履約,伊遂於113年10月7日終止系爭合約。故反訴被告向伊預支款項,經與附表2所示金額共100萬3,541元及反訴被告本訴得請求建築工程之工程款111萬3,210元抵充後,反訴被告尚有預支款188萬3,249元未於契約終止後返還伊,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提起反訴,並反訴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188萬3,249元及自113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查反訴被告本訴係請求反訴原告給付工程款,而反訴原告反訴係請求反訴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反訴部分自應另徵裁判費。又反訴原告請求金額包括提起反訴前之利息在內,故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0萬6,821元【計算式:本金1,883,249元+起訴前利息123,572元(自民國113年10月7日起算至提起反訴前一日之115年1月28日)=2,006,8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017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2萬3,613元後,尚應補繳1,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5年2月2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檀林詩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2月2日
書記官 黃文芳附表1:反訴原告主張預付款統計表(日期:民國;金額:新臺幣)編號 付款日期 預付款項 收款方 1 112/08/14 750,000 反訴被告(更名前) 2 112/12/19 200,000 反訴被告(更名前) 3 113/01/10 600,000 反訴被告(更名前) 4 113/02/02 400,000 反訴被告(更名後) 5 113/05/10 300,000 反訴被告(更名後) 6 113/05/27 200,000 北通工程行 7 113/05/30 200,000 北通工程行 8 113/06/17 300,000 北通工程行 9 113/06/27 150,000 鄧啟民 10 113/07/10 600,000 北通工程行 11 113/07/12 300,000 北通工程行 總計 4,000,000附表2:反訴原告主張前已抵充金額一覽表編號 抵充日期 金額 1 113/04/10 103,541 2 113/07/18 150,000 3 113/07/18 200,000 4 113/08/07 250,000 5 113/08/07 229,500 6 113/08/09 70,500 總計 1,003,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