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字第381號反訴原告 金橙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金銓訴訟代理人 陳梅欽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駿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迦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