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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建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字第31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燁紅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凱琳訴訟代理人 吳孟良律師

陳博文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新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夫訴訟代理人 江宗仁

沈宏裕律師複代理人 陳山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20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於收到本裁定後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陳報反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並說明計算方式及法律依據。

㈡反訴部分訴之聲明第二項「反訴被告應交付保固證書及保固

支票予反訴原告」,請特定保固證書、保固支票之具體內容(如金額、時間等)。

㈢說明反訴部分之請求權基礎。

㈣確認本訴部分有無主張同時履行抗辯,如有,具體內容為何。

三、原告應於上開書狀後於十日內表示意見(並請就反訴聲明逐項陳述具體之答辯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裁判日期:2026-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