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字第31號上 訴 人 燁紅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凱琳上 訴 人 新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㈠上訴人燁紅實業有限公司上訴部分,此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15萬3,2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608元未據上訴人燁紅實業有限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燁紅實業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人燁紅實業有限公司之上訴。
㈡上訴人新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此部分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及價額,其中本訴上訴部分為652萬3,122元(即34萬1,868元+76萬7,430元+541萬3,824元);反訴上訴部分為1,143萬6,141元(165萬元+867萬6,843元+76萬7,430元+34萬1,868元),二者合計1,795萬9,2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2,822元未據上訴人新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
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新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人新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汶晏